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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股份造假,收证监会千万罚单|环球今热点

来源:财华社 时间:2023-04-06 22:44:08

三言科技 4月6日消息,4月4日,易见股份发布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证监会查明,易见股份2015年度至2018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同时,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增银行存款、应收票据,虚增收入及利润,开展虚假商业保理业务,虚构供应链预付款业务,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贸易业务。

此外,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具体而言,2021年4月30日,易见股份公告称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自2021年5月6日起停牌。迟至2021年7月6日,易见股份才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

易见股份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易见股份时任董事长杨复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基于此,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易见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年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披露年报虚假记载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对易见股份罚款合计1050万元;

(二)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三)对胡玉苹、凡建、罗志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跃华、单德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江、任子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杨复兴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冷天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冷天晴罚款合计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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