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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10月19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绿林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茅台酒公司诉称,原告系第3159141号、第3159143号、第237040号、第284526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5瓶53度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中绿林农公司辩称,被告出售的均是真酒,案外人杜某某在购买过程中用假酒调换然后敲诈被告。
法院庭审认定事实显示,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相关判决书,经茅台公司专员鉴定,杜某某购买的6瓶酒中5瓶非茅台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法院认为,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最终判决被告中绿公司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茅台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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