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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查查APP显示,北京聚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布,文书显示,原告辩称,2006年4-6月,被告学而思公司委托原告聚擎公司为其品牌推广以及直播卖课、渠道信息流投放,推广总金额共计近1682万元均由原告垫付,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被告辩称,原告有义务每个月提供数据,成本分析,且前15天为测试阶段,期间广告消耗金额上限为50万,到6月份就达到1600万元,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
法院认为,双方签定的《推广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1、双方明知测试其内时间金额上限的情况下,戚某某的确认行为明显已超出其职务代理的范围,且超出50万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测试期后,合同为继续履行状态,故学而思应支付聚擎公司广告费实际金额341.13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学而思公司给付聚擎公司394.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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