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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禾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一审原告禾松公司诉称,2020年5月,达尔威公司与禾松公司签订《TST酵母精粹文创体验馆多媒体合同书》,约定制作多媒体影片事宜,合同总金额为76万元,其中45.6万元达尔威公司未支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的义务尚未完全完成,达尔威公司可以行使解除权;根据现有证据基本可以判定禾松公司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绝大多数的合同义务,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达尔威公司赔偿禾松公司损失39.6万元。
达尔威公司以禾松公司多次修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条件、未完成涉案合同附件中的部分内容等为由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合同项下的绝大多数的合同义务,结合本案履行实际,酌情判定上诉人在合同解除后尚应赔偿被上诉人损失数额,合法合理,对此予以认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达尔威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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