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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胜诉,小放牛被判赔95万元

来源:财华社 时间:2022-05-15 05:54:03

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文称,“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宣判,北京东城法院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商标和第19179791号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原告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小放牛公司答辩称,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同时,被告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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