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半年无音信后,今日行业迎来互联网保险销售新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一定程度上,上述销售新规承接了相当部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最受行业关注的销售部分作出明文规定。
互联网保险对中国保险行业的意义毋庸置疑,尤其是疫情更是将互联网保险再次推上关注的高峰。
根据之前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14-2019年互联网产寿险市场分析报告,过去六年中源自互联网的保费累计过万亿元。
一轮轮的直播大战中,保险行业亦在加速线上业务运营优化、探索线上化业务模式、线上线下融合转变,互联网保险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在侧,也注定承载更多增长空间。
诸方期待中,这份互联网保险销售方面的监管规定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条款,将会对市场经营主体产生哪些影响?《今日保》尝试逐条解读。
1 为什么出台销售新规?
根据银保监会的回答: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当前,互联网与保险结合产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碎片化、小额化的互联网保险广泛触达各类消费者,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呈爆发式增长。
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
这就是银保监会出台这一规定的原因:针对投诉暴露出的互联网保险领域突出问题,结合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经验,以行为监管为抓手,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出台了上述通知。
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举措,也是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操作风险的现实需要。
2 谁可以销售互联网保险?
这一点符合之前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的是机构持牌原则,也强调了保险机构的自营平台方能销售保险产品。
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至于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第二条中也强调了销售新规的实施范畴: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时,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换言之,团体、企业投保人未纳入可回溯管理实施范围。
3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销售?
这一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是在第三条定义的“销售页面”给出了方向:销售页面是指保险机构在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置的投保及承保全流程页面,包含提示进入投保流程、展示说明保险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验证投保人身份,及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自主确认阅读有关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缴纳保费等内容的网络页面。
且在第四条再度强调了机构持牌,保险机构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通过设置销售页面实现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得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销售页面。
非自营平台的自留地是什么?是宣传、引流。
还是第四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在非自营网络平台设置投保申请链接,由投保人点击链接进入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非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不得设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
另外,销售新规第六条还强调了,“销售页面的首页必须是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保险机构应当通过设置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对销售页面和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非销售页面中不得包含投保人填写投保信息、提交投保申请等内容。”
4 九大销售相关内容需设置单独页面展示
相对于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这一次互联网保险销售新规对部分条款内容设置提出单独页面展示的监管要求,包括:
①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包含提示投保人即将进入投保流程、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投保人在销售页面的操作将被记录等内容。
②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进入投保流程页面,应当增加客户告知书内容并重点披露该保险中介机构和承保保险公司名称。
③保险机构的销售页面应当展示保险条款或提供保险条款文本链接,说明合同内容,并设置由投保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
④保险机构应当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并以网页、音频或视频等形式予以明确说明。
⑤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当增加保单利益不确定性风险提示内容。
⑥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增加保险责任等待期的起算时间、期限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指定医疗机构,是否保证续保及续保有效时间,是否自动续保,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费率是否调整等内容。
⑦销售含有犹豫期条款的保险产品,应当增加犹豫期条款内容。
⑧保险机构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险产品时,应当按照要求展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确认保险金额的内容。
⑨保险机构应当对健康告知提示进行展示。投保人健康告知页面应当包含投保人健康告知内容、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果说明等内容。健康告知提示应当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表述通俗易懂,内容具体且问题边界清晰。
针对上述单独展示页面,新规要求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自主确认的,保险机构不得接收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收取保费。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新规第十四条要求,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应当根据对个人保险实名制的管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
5 可回溯档案几乎囊括全流程销售轨迹
这一次销售新规对可回溯的销售轨迹几乎做了全流程的回溯档案保存要求,包括互联网保险销售环节、页面内容和互动方式,并细化了对于“操作轨迹”的认定与保存。
第十五条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
第十八条则对销售轨迹几乎做了全流程的回溯要求,保险机构负责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的归档管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至少包括销售页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相关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和投保期间保险机构通过在线服务体系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
回溯档案的保存时间方面,第十九条要求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的,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三年。
同时第二十条还要求,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
最后也要求保险机构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
这一销售新规将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不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将被停止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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