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03908.HK (CICC))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中金公司管理11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表示,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私募资管业务风险管控不足。要求中金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官网显示,中金公司是中国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成立于1995年,总部设在北京。2015年,中金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五条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63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11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私募资管业务风险管控不足。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