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证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张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张中华在担任宁证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和北京监管局调查期间,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拥有三家公司股权并担任经理等职务;在营业部负责人报备材料中,张中华的期货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文件系伪造,同时未如实报告张中华在某期货公司任职期间与另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的情况;在北京监管局询问关于离职证明和张中华与某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等事项时,张中华未如实回答,扰乱监管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张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
综上,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张中华(张中华,身份证号:342224********043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张中华)
关于对张中华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中华:
经查,你在担任宁证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负责人和我局调查期间,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违规兼职,拥有三家公司股权并担任经理等职务;在营业部负责人报备材料中,你的期货从业经历及相关证明文件系伪造,同时未如实报告你在某期货公司任职期间与另一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的情况;在我局询问关于离职证明和你与某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等事项时,你未如实回答,扰乱监管工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张中华,身份证号:342224********043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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