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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载客“斗气” 被判拘役4个月

来源:北京日报 时间:2018-08-07 14:33:35

因别车“斗气”,滴滴司机驾车与另一辆私家车司机在阜石路高架桥上飙车、追逐行驶,最终造成交通事故,伤及两辆正常行驶车辆,还造成一名环卫车女司机受伤。

昨天石景山法院宣判,两名被告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滴滴司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私家车司机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5月30日上午8点多,张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单后,驾车载客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双峪路口西时,因其向右变更车道,与董某驾驶的白色大众小轿车发生别挡,随后,二人驾车在阜石路高架桥超速追逐竞驶。

而就在两车高速行驶至阜石路高架桥喜隆多商场对面时,事故发生了。两车碰撞后,张某的车撞上两辆正常行驶的车,后又撞到高架桥旁边的水泥隔离墙停下。事故造成一名环卫车女司机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董某分别报警、自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均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检方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在道路上“别车”,很明显主观上都是故意,可以认定两位驾驶员的行为属于追逐竞驶。另外,阜石路作为城市快速路,事发路段限速为80公里/小时,而当天张某行驶时速达到135.0km/h-144.0km/h,董某时速高于118.4km/h,均属于超速行驶。此外,两人在道路上反复并线、频繁穿插、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已经危害到正常道路交通秩序及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足以引起同道路行驶车辆的恐慌,属于情节恶劣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张某车内搭载着一名乘客,他没有考虑到乘客的安危,且本案系因其有不文明驾驶并线行为所引发,其行驶速度也高于董某,社会危害程度较董某略大。”法官表示,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二人作出不同的判决,张某被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董某被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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